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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羈留
一、強制羈留即時強制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不得已採取之必要處理,而在執行過程中,對於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失,如係屬於社會義務範圍內,不在補償之列,但該損失如超過社會義務而高於一般人應容忍之程度,已構成特別損失時,基於公平原則與保障人民財產權,自應給予適當之補償。
二、至於行政機關實施即時強制如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自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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