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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規定未滿 20 歲的人、出庭表達意願或意見,法院認有必要時,
會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
(如未成年人的親屬、學校老師等)陪同到場。
父母應該儘量避免聲請法院傳孩子出庭,也不要指導或追問孩子出庭時說些什麼、
為什麼這麼說,這才是愛孩子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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